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人行动漫创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766号科研生产楼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55144。
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人行动漫创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碧岭社区三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5380P。
法定代表人:李茂勇。
本院在执行**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人行动漫创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人行动漫创作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人行动漫创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759.53元[其中支付货款50624元、违约金暂计2109.22元(以5062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735.31元(以5062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691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