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1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腾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中市路西侧、S327南侧申江万和园第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严志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振华,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经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钟卫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清波,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海腾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海腾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海腾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海腾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84元,减半收取3942元,由上诉人滨海腾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晓梅
审判员 郭 鹏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慧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