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万鑫精工(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8260号
原告:万鑫精工(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沙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周清泉,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晴,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经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钟卫军。
原告万鑫精工(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万鑫精工(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以与被告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鑫精工(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鑫精工(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鑫精工(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荣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