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30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5甲3号。
被执行人:**,女,1970年04月0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路贻涛,男,1969年0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全星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34328399L。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
被执行人:淄博广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宏达路中段6号。
被执行人:潍坊广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奎聚街道郝家城后社区1号楼西单元102号。
被执行人: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经二路西侧。
被执行人:淄博益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宏达路中段6号。
被执行人: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经七路1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2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华
二0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庞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