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67号
申请人: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经七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34667112T。
法定代表人:钟卫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骏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管仲路与齐城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3633523E。
法定代表人:宋玉芳,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骏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马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鲁XXXXXX、鲁XXXXXX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东博创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XXXXXX、鲁XXXXXX车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马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