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泾县丁家桥镇张健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5063号

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395839686M(1-1)。

法定代表人:高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增,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X2GX4。

法定代表人:蒋忠平,总经理。

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运费13万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还清运费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了转运设备与原告签定设备二次倒运合同,约定:1、货物名称:福建惠安泉惠项目风机机舱、轮毂、叶片、塔筒设备。2、数量:风机设备十套:运输车辆叶片车两个车头、两个板车:其它车辆两个车头,四个板车,需满足现场施工要求,若倒运车辆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甲方有权扣除倒运费用。3、运输价款:每套风机设备9.5万元,合计95万元,该价款已包含货物上路运输所产生的以及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三超货物上路必须办理的手续所有费用和税金以及受益方为甲方、总保额为伍佰万元的保险费用。4、包装方式:裸装。5、货物规格尺寸货物名称尺寸重量数量(套)。6、货物起运地点:甲方指定堆场,货物到达地点:甲方指定风机机位。7、货物计划起运日期:2019年10月15日,具体启运日期若有变动,则甲方负责提前1天通知乙方。8、货物运到期限:2019年12月25日。9、货物装车、卸车由甲方负责。10、货物自装车后至卸车前所造成的货物损坏、缺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责任。11、其他要求:合同签订,车辆全部配载结束后,按实际配车车数乘以每车单价得出实际运输费用,乙方随即按实际运输费用开具全额运输发票(9%税点)给甲方,甲方依据项目现场总包单位的支付进度支付给乙方。备注:三方约定于2019年12月25日前完工,2020年1月15日付清此工程款。(详见三方转运付款协议)收款名称: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泾县支行(安徽省宣城市泾县)1317089009200129135。此外,双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运输任务,但被告根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运输合同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视频、照片并无法证明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的具体位置,且其提供证据《风电机组二次转运装箱运输方案》虽载明运输路线系华电惠安泉惠风电场工程风电机组计划从指定堆场运输至各个机位,风电场内倒运,但是该方案并没有加盖双方的印章,无法确认双方运输的方案系在风电场内进行倒运,不足以证明案涉运输合同的始发地、目的地在本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因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秋分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