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2192号
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忠平。
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忠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潘 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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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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