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泾县丁家桥镇张健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2192号
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忠平。
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泾县***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忠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潘 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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