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6796-1号
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唐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强,系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忠平。
第三人:韦明熟,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绵竹市。
身份证号码:5106221974××××××××。
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韦明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慈珊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芬
人民陪审员  吴秀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