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3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阳光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理县杂谷脑镇北山路。
法定代表人:邱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阳光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8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4月11日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