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8民初3729号
原告: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庶海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龙岩,该公司职员。
被告:***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街11号院2号楼3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1元,由原告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曹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