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庶海道以西div>
法定代表人:邰龙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至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至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至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至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8.67元,减半收取2354.34元,由上诉人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负担1316.61元,由上诉人中至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7.7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常静
审判员***
审判员*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