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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457号
原告:**汇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湖区东栅街道竹园路100号东方大厦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JEX9W3T。
法定代表人:沈克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庶海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70645649R。
法定代表人:邰龙岩。
本院受理原告**汇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旺达文博展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强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莹
书记员许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