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运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5民初963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匡仁国,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了(2016)鄂0105民初9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梅赛德斯奔驰S320L轿车。现原告武汉市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梅赛德斯奔驰S320L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梅赛德斯奔驰S320L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