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6336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告:重庆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道松牌路**鼎祥风华美锦**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5279663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