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6336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告:重庆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道松牌路**鼎祥风华美锦**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5279663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