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303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北首西二巷4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业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49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月息2.25%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月3.375%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51080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山东理工大学维修改造工程,该工程完工后,双方经对账于2022年2月10日签定还款协议书,确认截止2022年2月10日被告欠付原告资金490000元并约定分期付款方式、利息和相应违约责任。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屡推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文业公司均辩称:原告聘请被告文业公司为其装饰三处网点,该装饰款项应予扣减;原告自文业公司借款148000元,该款项应予扣减;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被告不予认可;对其律师费、保全费用不予认可。 在诉讼中,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依法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020年7月,原告**与被告文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二份,约定双方合作山东理工大学公共建筑维修改造工程。该工程完工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被告文业公司(乙方)于2022年2月10日签订还款协议书,载明:经甲方与乙方对账确认,截至2022年2月10日止,乙方欠甲方49万元,双方对上述款项金额予以认可;双方确认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1)2022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20万元;(2)2022年9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3)2022年12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4万元;2、乙方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月付息,按欠款额以月息2.25%支付给甲方,于每月15日前支付;关于违约责任约定:1、如乙方偿还甲方任何一期款项或利息逾期超过3天,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并由乙方按照前述第二条约定利息的1.5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诺承担甲方一切损失和维权费用;2、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为实现本协议权利而支付的维权费用如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上述还款协议书签订后,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成诉。 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80元。在诉讼中,虽原被告均同意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涉案还款协议书系原被告针对之前合作业务的清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约。二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9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利息系按月息2.25%计算,已超过2022年2月协议书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协议书虽约定了违约金,但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利息损失之外还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告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再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80元,有协议书约定为据且原告已实际支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诉讼中提供的银行付款回单,均系原被告在涉案合作期间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对此双方已在2022年2月的还款协议书中确认被告最终欠原告款项为49万元;至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虽能证明双方在本案的合作业务完成后又发生其他业务,但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对此被告可另行处理。综上,被告关于扣减款项等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4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5元、申请费3225元,由被告***、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