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2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之母),女,汉族,1945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1(***之子),男,汉族,2009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2(***之子),男,汉族,2009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北首西二巷4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9035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10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