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太保公寓3号楼1**6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北首西二巷4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3号楼2**401号。 上诉人***、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