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藏族,生于1967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931G,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靳龙,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80749U,,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文平,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03月09日,省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华銮市。
原审第三人:唐志洪,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志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24民初77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12元,减半收取450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敏
审判员 张 媛
审判员 段梦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商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