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藏族,生于1967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931G,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靳龙,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80749U,,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文平,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03月09日,省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华銮市。
原审第三人:唐志洪,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志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24民初77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12元,减半收取450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敏
审判员 张 媛
审判员 段梦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商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