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州茅***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翀阳,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茅***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龙,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州茅***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继续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州茅***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丽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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