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翀阳,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茅***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龙,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州茅***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继续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州茅***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