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2032号
原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变电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21W。
法定代表人:张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南环路245号瑞鼎嘉城1栋负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62308992W。
法定代表人:冯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同,男,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了原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文达荣
人民陪审员 孔 波
人民陪审员 王兴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