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民终2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变电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南环路245号瑞鼎嘉城1栋负1-3、1-4。
法定代表人:冯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同,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案外人陈黎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关于西藏阿里通大网电信访事件备忘录》中签名并加盖“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印章时是否具有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或者陈黎在《关于西藏阿里通大网电信访事件备忘录》签名和出具《无遗留问题承诺书》《保证书》《承诺书》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剑辉
审 判 员 吴丽华
审 判 员 罗乔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双霜
书 记 员 何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