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

**1、**2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25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原审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户籍地西安市周至县。
原审第三人: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审第三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2021)藏2521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为了便于解决纠纷,特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5.13元,减半收取6497.57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冰
审判员 李 尕 青
审判员 白玛卓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尼玛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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