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枢纽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7698331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台区东仁新城1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19736502B。
第三人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4320121。
第三人:甘肃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20000224330260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5029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3098元,执行费7550.2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债权股权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