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民特9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23楼2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612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广东向***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康公司请求:撤销***仲案终字〔2023〕11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根据不同工资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矛盾的。劳动仲裁委按照***工伤前实际平均月缴费工资6750元/月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又另行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核准的2020年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94元/月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劳动仲裁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而酌情认定***的停工留薪期,违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劳动仲裁委所参照适用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现已失效,系适用法律错误。三、劳动仲裁委计算的护理费过高。***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护理级别较低,虽出院记录上载明有“留陪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也未证明其出院后实际请了护工进行护理,应当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认定出院后的护理期为120天不符合客观事实。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相关标准,尺桡骨折手术治疗的护理期是30-60天,一般酌情认定45天,就算按照最高标准60天来计算,出院后的护理期天数为49天(60天-住院天数11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出院后护理费应当为4900元。综上所述,案涉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3年4月14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终字〔2023〕113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552元;二、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三、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1200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大康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必须是该仲裁裁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才予以撤销。本案中,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的问题,大康公司认为案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错误,***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是按建筑业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也即没有个人缴费工资,故案涉仲裁裁决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大康公司主张劳动仲裁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因大康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均未申请鉴定停工留薪期,劳动仲裁委结合***的具体伤情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大康公司认为劳动仲裁委认定的护理天数过高的问题,因劳动仲裁委是综合本案证据和具体案情,以停工留薪期作为计算护理费的天数,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因大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故其对案涉仲裁裁决结果提出异议,并以此为由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交申请费40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