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1739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23楼23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9,253元,减半收取4,6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