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3029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广东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海东。
原告***与被告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燕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赖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