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旋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3273号 原告:佛山市旋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世海工业区1号B1-B4仓库(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道马山头社区钟表基地格雅科技大厦1栋10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旋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5元,保全费123.63元,由原告佛山市旋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