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2199号
原告:**双轮(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双轮(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11层1**1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双轮(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8月16日,原告**双轮(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意本院按撤诉处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双轮(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