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汉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23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汉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汉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已作出(2018)川0923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本院已作出(2018)川0923破字第1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为负责人。现承办人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四川汉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923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成代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