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骏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闯、某某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400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葛、陈华。
被告:**闯,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白沙片区。
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073590344,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海城中心街10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闯。
原告***与被告**闯、***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苏上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罗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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