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2181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61号中建华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4024X1。

法定代表人:周磊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