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2181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61号中建华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4024X1。
法定代表人:周磊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