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67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州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61号中建华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4024X1。
法定代表人:周磊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根,广西桂海天(崇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松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8号京鸿基市场B区3栋10、11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315805655P。
法定代表人:潘志元。
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松缘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672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南宁市松缘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282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松缘木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松缘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28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