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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35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61号中建华夏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磊辉。
被告: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二路1号。
负责人:徐升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雅,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帆,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6元,依法减半收取1318元,由***负担。
审判员邢柯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月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