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7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61号中建华夏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磊辉,系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贵州法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绩青,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机场路8号首开紫郡紫香堤1号楼。
法定代表人:信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汉杰,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一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96元,减半收取589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冯文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茂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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