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8民初16553号 原告: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200号1楼10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61号中建华夏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与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