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8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南大道**德赛科技大厦1201A(**标识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