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腾扬彩印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清申1号 申请人: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A4幢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腾扬彩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新腾扬彩印广告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为由,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新腾扬彩印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新腾扬彩印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载明:**新腾扬彩印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日。营业执照:210105219010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3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经营截止日期2015年2月1日。登记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者为**、认缴出资800万人民币,安徽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万人民币。吊销日期2008年11月24日。吊销原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另查明,申请人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新腾扬彩印广告有限公司的另一名股东**邮寄《关于**新腾扬彩印广告有限公司清算注销的函》,要求**配合就“**新腾扬彩印广告有限公司解散注销”事项发起股东会进行决议,该函件因无法联系到收件人被退回。申请人称自2015年起就联系不上**。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于2008年11月24日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吊销,出现解散事由,被申请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现被申请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新腾扬彩印广告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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