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宏建设有限公司

连城县林业局、福建鼎宏建设有限公司6001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闽0825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50041259007。

法定代表人林兴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万生。

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2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91L28R。

法定代表人纪联彬。

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连林执文林罚决字[2020]第3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9年2月,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在连城县××坊镇××坊村××房××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67.2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连城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11-A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六个月将涉案的267.24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2.并处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元的罚款共计2672.4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作出连林执文林罚决字[2020]第3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作出连林执文字[2020]第36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连林执文林罚决字[2020]第3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程序及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催告后,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于2021年2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对非法占用的267.24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拆除裁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函》(连政函〔2018〕38号)的意见,申请本案由连城县林坊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积极配合,符合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连城县林业局于2020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宏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连林执文林罚决字[2020]第3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连城县林坊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连城县林业局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实施工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曹福桢

审 判 员  陈 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丘群美

代理书记员  伍绍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