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81民初3946号 原告: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青水畲族乡永宁南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YCDN3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63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 负责人:***,系该指挥部副总指挥。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共同向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137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承担。诉讼中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共同向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6376元。事实与理由: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下设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建设。2020年4月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与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按预算价叁拾陆万肆仟肆佰捌拾伍元(¥364485元)为基础下浮5%结算。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4个工作日内,按照当月确定的工程计算结果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由审计单位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2020年10月17日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竣工验收后,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造价审核。2021年1月21日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471376元。但截至目前,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仅向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330000元,剩余工程款141376元未支付。现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共同支付工程款126376元。 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辩称:对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请无异议。具体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对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工程造价审核无异议。二、答辩人未予以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是案涉工程款大大超过了原预算,对此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案涉合同证明本项目工程预算价为364485元为基数下浮5%结算,但在施工过程中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已发现按照图纸施工孔桩数量远远超过原预算却仍继续施工,结果工程造价从预算价364485元增至471376元,而案涉项目是政府拨款,应在预算价内进行结算,故对超过预算外的资金答辩人无支付资金渠道才导致未支付工程尾款,故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应对此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2签订了《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按预算价叁拾陆万肆仟肆佰捌拾伍元(¥364485元)为基础下浮5%结算。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关于付款周期约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4个工作日内,按照当月确定的工程计算结果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由审计单位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证据二:《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于2020年10月17日竣工验收的事实。证据三:《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结算审核报告》,证明:被告2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造价审核,2021年1月21日,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471376元。 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质证认为:对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下设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建设。2020年4月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与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按预算价叁拾陆万肆仟肆佰捌拾伍元(¥364485元)为基础下浮5%结算。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4个工作日内,按照当月确定的工程计算结果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由审计单位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2020年10月17日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竣工验收后,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造价审核。2021年1月21日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471376元。但截至目前,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仅向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330000元,剩余工程款141376元未支付。诉讼中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只要求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共同支付工程款126376元。 本院认为,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与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永安市永浆新村安置房57#58#工程(基础部分)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系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下设的临时机构,对外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承担。现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6376元的诉请,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铁路建设指挥部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尚欠工款数额予以确认,但该工程款只能由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6376元; 二、驳回福建省昇永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 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