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旺海峡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旺海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2323号
原告:福州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蒲家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龙、许艳冰,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旺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振捷。
原告福州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旺海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9.72元,减半收取计1164.86元,由原告福州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翁樱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