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82民初3601号
原告:河南晟松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45789130L。
法定代表人:张万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战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汝州市水利局,住所地汝州市仓巷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强,系该局职工。
原告河南晟松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晟松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汝州市水资源配置规划报告》编制技术服务费6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了汝州市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为争取南水北调水量提供技术依据,原汝州市水务局(现已经更名为汝州市水利局)经过招标,原告以64万元中标,被告随要求原告编制《汝州市水资源配置规划报告》(一下简称《规划报告》),原水务局局长李其祥同志承诺由原告先行编制《规划报告》,待通过专家评审技术验收后签订合同并一次性支付编制费用,并指派副局长倪国强同志负责与原告业务经理梁战平对接等事宜。原告按期完成《规划报告》交付被告,被告于2016年11月27日组织召开了专家技术验收会,确认《规划报告》完成全部内容,通过验收。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并要求补签技术服务合同。被告承诺尽快给付,于2018年6月25日与原告签订了《汝州市水资源配置规划》,并补签了《关于汝州市水资源配置规划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的说明》,双方确认了所签订的上述技术服务合同的有效性,但合同签订后,至今未给付技术服务费,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技术服务费,同时考虑被告拖延货款的时间过长,原告方主张赔偿被告从年2018年6月25日至今的违约金,数额由法院依法裁定。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汝州市水利局承认河南晟松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告汝州市水利局对原告河南晟松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故本院支持原告河南晟松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汝州市水利局在十日之内偿还原告服务款6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00元,减半收取计5100.00元,由被告汝州市水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明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丁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