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1909号
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亚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亚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亚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颖超
书 记 员 薛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