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4民初542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河南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松利。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