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2658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谢魁宏,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正汝大道与汝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熊松利。
原告***诉被告河南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