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104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河南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正阳大道与汝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熊松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立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黑鲁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