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10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橡树园5栋2030单元。
法定代表人:钟儒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恩,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彭家洲村。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迎丰路。
负责人:管政,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布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投公司)、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结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艾布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二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明知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张丽恩其配偶周某君系二审法院的法官,但合议庭未告知申请人,没有主动申请回避,原审审判组织依法应当回避没有回避。(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他人财产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与他人的财产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但原判决在认定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并没有对上述四要件进行一一评价,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所涉行为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艾布鲁公司侵害了***的财产权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判决认定***对于案涉水塘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缺乏证据证明。(四)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湖南农业大学农业动物科学技术学院陈开建教授出具的《关于小龙虾(克式原鳌虾)池塘养殖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并没有遭受1550500元实际损失且其遭受的损失与艾布鲁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依法再审。
***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现代农投公司述称,其意见与原一、二审时意见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28日,***、罗四华与利恒合作社签订《湖泊水面转包合同》,约定由***、罗四华承包涉案水塘,承包期限自2016年3月26日至2023年12月30日,承包费每年12万元。***、罗四华承包后对该水塘进行了修缮整治,投资建设了龙虾基地网络监控系统,进行虾种虾苗养殖。2018年11月24日,艾布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未告知水塘承包人***、罗四华的情况下,擅自挖开水塘堤坝放水,后又在涉案水塘堆放淤泥,导致***、罗四华承包水塘内养殖的虾种虾苗受损,艾布鲁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罗四华的财产所有权,应对***、罗四华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罗四华的财产损失,经一审法院主持,本案各方通过摇号方式选定了新融达评估公司作为***、罗四华财产损失的评估机构。新融达评估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后,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相关材料依据采用了调查、抽查、核对、函证等评估方式,就具体的损失组成、明细及认定依据分别进行了列表说明,最终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艾布鲁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一份《关于小龙虾(克式原鳌虾)池塘养殖的情况说明》作为新证据拟证明不能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涉案财产损失。经本院审查,该情况说明没有出具人的身份证明信息,且情况说明也没有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等发表具体意见,该情况说明并不足以推翻《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故新融达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艾布鲁公司申请称不能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涉案财产损失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艾布鲁公司还申请称二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明知***的诉讼代理人张丽恩其配偶周某君系二审法院的法官,但合议庭未告知申请人,没有主动申请回避,原审审判组织依法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经查,***的诉讼代理人张丽恩与周某君已于2013年1月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审判人员及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定的情形,艾布鲁公司申请称原审审判组织依法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艾布鲁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涂晓辉
审判员 刘前进
审判员 欧阳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