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诉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03民初41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恩,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橡树园5栋2030单元。
法定代表人:钟儒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原南湖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刘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洞庭,该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布鲁公司)、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投公司)、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凤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恩与被告艾布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被告现代农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进,被告金凤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洞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艾布鲁公司因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0元,被告现代农投公司、金凤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8日,***、罗四华(乙方)与华容县利恒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利恒合作社)签订《湖泊水面转包合同》,由乙方***、罗四华承包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白芷湖区湖南安妮特种涂布纸业有限公司西侧的水塘,总面积约400亩,承包期为8年,从2016年3月26日至2023年12月30日,承包费每年1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约交纳了承包费,对该水塘进行了修缮整治,投入巨额资金进行龙虾虾种虾苗养殖,并投资建设了白芷湖龙虾基地网络监控系统。2018年11月24日,艾布鲁公司在进行白芷湖水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工程项目施工中,明知涉案水塘内养殖有大量的虾种虾苗,不顾原告方的极力阻止,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强行挖开堤坝放水,致使原告方养殖的龙虾虾种虾苗全部损失,经原告方报警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经实施评估程序后,于评估基准日,委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的***养殖的虾种虾苗的经济损失及投入的生产性资金的资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50500元(含税、取整)”。现***自愿放弃部分权益,只要求被告赔偿1200000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水塘承包合同》1份、《湖泊水面转包合同》2份。拟证明***已合法取得涉案水塘的承包权,承包期为8年,从2016年3月26日至2023年12月30日,承包费每年120000元,***交纳了当年的承包费,挖堤放水事件发生后,***承包期还剩5年的事实;
2、《报警案件登记表》1份、现场照片20张、证人熊才明出具的《证明》1份、电话录音光盘1张。拟证明在原告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侵权的事实;
3、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拟证明现代农投公司是涉案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招标人),艾布鲁公司是施工单位(中标人),应对***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根据***的申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南新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融达资产评估公司)对***所受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作出了湘新融达评报字[2019]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养殖的虾种虾苗经济损失及投入的生产性资金损失的资产市场价值(于评估基准日)为1550500元;
5、金凤街道办事处与***的合伙人罗四华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水塘承包协议》1份。拟证明金凤街道办事处认可原告方取得了涉案水塘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并对该水塘进行了修缮整治的事实;
6、***与罗四华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拟证明涉案水塘由***与罗四华合伙投资承包、涉及该水塘的所有权利罗四华全部交由***处理的事实;
7、鉴定费发票1张。拟证明***为鉴定其经济损失,支付鉴定费15000元的事实。
艾布鲁公司辩称,第一,涉案水塘(氧化塘)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常德市西洞庭管委会,金凤街道办事处是该水塘的管理人和合法使用人,西洞庭管委会通过合作协议将该氧化塘无偿提供给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美隆公司)使用,中冶美隆公司未实际使用,便转包给常德奥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华运输公司)使用,后奥华运输公司又转包给利恒合作社,利恒合作社最后再转包给***、罗四华。西洞庭管委会已于2018年7月下文终止了中冶美隆公司对涉案氧化塘的使用权,并通知中冶美隆公司于2018年8月底前将该氧化塘移交金凤街道办事处管理,***对涉案水塘无合法使用权,在***已丧失使用权的情况下,其应及时将水塘内的财产进行转移,并承担未及时转移的法律后果;第二,艾布鲁公司是在白芷湖生态环保项目的建设方(现代农投公司)与水塘的合法使用人、管理人金凤街道办事处的同意和认可后从事相关施工活动,其施工行为不属于侵权;第三,***诉请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涉案《资产评估报告书》系根据***单方提供的且部分无法核实的证据材料作为评估基础,不能作为认定***经济损失的依据。
艾布鲁公司就其辩解主张主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奥华运输公司与利恒合作社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湖泊水面转包合同》、中冶美隆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奥华运输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氧化塘承包合同的通知》。拟证明案涉氧化塘归金凤街道办事处管理和使用、中冶美隆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就氧化塘使用权人变更事宜已通知奥华运输公司并明确与其终止氧化塘承包合同的事实;
2、艾布鲁公司与现代农投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环西洞庭湖民主阳城垸片区白芷湖水环境生态改善工程合同书》。拟证明艾布鲁公司是在白芷湖生态环保项目的建设方(现代农投公司)与水塘的管理和使用人金凤办事处的同意和认可后从事的相关施工活动,施工行为不属于侵权的事实。
金凤街道办事处、现代农投公司共同辩称,第一,***不享有涉案水塘的合法使用权、不具备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理由是,涉案水塘由西洞庭管委会通过合作协议无偿提供给中冶美隆公司使用,中冶美隆公司未实际使用,2018年7月3日,西洞庭管委会向中冶美隆公司发出《关于收回原无偿提供给中冶美隆使用的氧化塘使用权的通知》,于2018年8月底前收回氧化塘使用权,移交金凤街道办事处管理,***通过什么途径、以何种方式取得涉案水塘的承包使用权,金凤街道办事处、现代农投公司均不知情,也未经金凤街道办事处的同意或追认;第二,金凤街道办事处、现代农投公司实施环西洞庭湖民主阳城垸片区白芷湖水环境生态改善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程序合法,治理行为合法有效,不属于侵权行为。
金凤街道办事处、现代农投公司为支持其辩解主张,主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西洞庭管委会2018年7月3日《关于收回原无偿提供给中冶美隆使用的氧化塘使用权的通知》。拟证明西洞庭管委会向中冶美隆公司发出通知,对于西洞庭管委会原无偿提供给中冶美隆公司使用的水塘(氧化塘),于2018年8月底前收回使用权,移交金凤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事实;
2、西洞庭管委会与中冶美隆公司于2007年9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拟证明西洞庭管委会通过合作协议将涉案水塘无偿提供给中冶美隆公司使用的事实。
对于当事人所举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提交的上述证据,各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各被告分别提交的证据,其他被告均予认可,***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反驳证据,且各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证明拟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所举证据,结合庭审质证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7年9月22日,西洞庭管委会(甲方)与中冶美隆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将原常德天宏纸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约400亩氧化塘(即位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白芷湖区现湖南安妮特种涂布纸业有限公司西侧的涉案水塘)无偿提供给中冶美隆公司使用,该水塘的土地所有权人为西洞庭管理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为金凤街道办事处。后中冶美隆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水塘,2016年7月28日,中冶美隆公司与奥华运输公司签订《水塘承包合同》,将该水塘转包给奥华运输公司,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奥华运输公司又于2016年3月25日与利恒合作社签订《湖泊水面转包合同》,将该水塘再转包给利恒合作社,期限自2016年3月26日至2023年12月30日;利恒合作社又于2016年3月28日与***、罗四华签订《湖泊水面转包合同》,将该水塘最后转包给***、罗四华,期限自2016年3月26日至2023年12月30日。***、罗四华承包水塘后,经营期间依约交纳了承包费(每年120000元),对该水塘进行了修缮整治,并投资建设了龙虾基地网络监控系统,养殖了虾种虾苗。2018年7月3日,西洞庭管委会向中冶美隆公司发出《关于收回原无偿提供给中冶美隆使用的氧化塘使用权的通知》,于2018年8月底前收回水塘使用权,移交金凤街道办事处;2018年7月25日,中冶美隆公司向奥华运输公司发出《关于解除氧化塘承包合同的通知》,通知终止双方签订的《水塘承包合同》,涉案水塘使用权于2018年8月起归金凤街道办事处享有。
2018年10月30日,现代农投公司作为环西洞庭湖民主阳城垸片区白芷湖水环境生态改善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发包方)与施工方(承包方)艾布鲁公司签订《环西洞庭湖民主阳城垸片区白芷湖水环境生态改善工程合同书》,将上述工程项目承包给艾布鲁公司具体施工。2018年11月24日,艾布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通知水塘现承包人***、罗四华,也未经***、罗四华同意,擅自挖开水塘堤坝放水,导致水塘内养殖的龙虾虾种虾苗全部受损。***、罗四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诉讼中,***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经济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湘新融达资产评估公司对***诉称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新融达资产评估公司根据***提交的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网络监控系统设备清单、投资金额凭证及相关买卖合同、水塘施工协议等,并经过了现场调查、勘查、抽查、核对、函证等方式,于2019年8月5日作出湘新融达评报字[2019]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经实施评估后,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1月24日),委估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的***养殖的虾种虾苗的经济损失及投入的生产性资金损失的资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50500元(含税,取整),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伍万元零伍佰元整”。***为此支付评估费15000元。
另查明,2019年6月17日,金凤街道办事处(甲方)与罗四华(乙方)签订《水塘承包协议》,金凤街道办事处认可罗四华方有涉案水塘的优先承包权、合法经营权,有权享有水塘的合法权益。
还查明,2018年12月11日,罗四华与***签订《特别授权委托书》,约定将涉案水塘应有权益涉及侵权赔偿的主张权利和所有责、权、利的追偿权全部交由***处理;2019年1月20日,罗四华向本院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罗四华(身份证号码:430623196608264552)与***于2016年3月28日共同承包位于西洞庭的湖南安妮特种涂布纸有限公司西侧的水塘,2018年11月水塘内养的虾被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放完,***代表我向贵院起诉,本院自愿将本案的权利义务全部交由***承受,放弃诉讼权利,特此承诺。承诺人:罗四华2019年1月20日”。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主要是***诉称的养殖龙虾虾种虾苗遭受的经济损失认定问题及赔偿的责任划分问题。首先,关于***遭受的经济损失认定问题: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新融达资产评估公司及其评估人员具有合法的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其评估结论虽以***单方提交的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网络监控系统设备清单、投资金额凭证及相关买卖合同、水塘施工协议等材料作为依据进行评估,但因涉案养殖现场及设施设备实物尚在,且对于上述养殖现场和实物及虾种虾苗损失,评估人员对相关材料依据均经过了实地调查、勘查、抽查、核对、函证等评估方式,并列出了具体的损失组成及相应依据,且各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评估结论存在不实或反驳评估结论的证据,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认为新融达资产评估公司对***诉称的经济损失的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可以作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定案依据,***诉讼中自愿放弃部分索赔主张(只要求被告赔偿1200000元),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责任划分问题:第一,***、罗四华虽是通过转包取得涉案水塘的承包权,但***、罗四华已实际承包经营两年多时间,水塘的土地所有权人西洞庭管理区和管理人金凤街道办事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水塘的现实际承包经营者,而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在***、罗四华实际承包经营期间,没有阻止和反对***、罗四华的承包经营行为,应视为其对***、罗四华承包经营行为的同意和默认,且金凤街道办事处与***的合伙人罗四华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水塘承包协议》亦明确了金凤街道办事处认可***、罗四华享有涉案水塘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故艾布鲁公司、现代农投公司、金凤街道办事处辩称的***、罗四华不享有涉案水塘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的合伙人罗四华在本案诉讼中明确表示和授权由其合伙人***一人对涉案水塘财产损失主张一切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且各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第二,本案***诉称的经济损失,系由艾布鲁公司施工过程中,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并通知水塘现实际承包人的情况下,强行挖开水塘堤坝,导致水塘里养殖的虾种虾苗全部流失受损所致,艾布鲁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直接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艾布鲁公司对***的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金凤街道办事处作为涉案水塘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其认可了原告方享有对水塘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方财产即将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未对原告方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尽到合理的监督、保护、管理之责,并放任原告方财产损害后果的发生,金凤街道办事处作为涉案水塘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对原告方的财产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其应对原告方的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院认定金凤街道办事处在艾布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方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代农投公司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发包方),依法应对施工方(承包方)艾布鲁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方对其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200000元;
二、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 平
审 判 员  冷德广
人民陪审员  康兴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曾 星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