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2997号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0元,由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 钢
法官助理  周晓敏 书 记 员  柳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