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7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湘0102民初4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876.2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此后,本院冻结了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为5632********,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中的存款385876.21元,现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为5632********,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中的存款385876.21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