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保81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君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B座-2-1105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225846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招村社区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16224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君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君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